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7年04月10日 13:45 来源:
中央电视台总编室 石 村
什么是电视节目版权管理?电视节目版权管理包括哪些内容?电视节目版权管理的基本方法是什么?长期以来,我国电视从业人员对这些问题较为陌生。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1年即已生效实施,但笔者从2001年开始学习研究电视节目版权管理时发现,国内电视台均无专门的版权管理人员和机构,也无完整系统的版权管理制度;国内大学、研究所、协会、政府等机构的版权专家、学者、官员没有人研究过电视台内部的版权管理制度和方法,电视台内人员对外交流时也没有触及过节目版权管理领域。这些事实反映了我国电视节目版权管理的落后状态。
面对中国加入世界经济贸易组织的新形势,中央电视台于2002年召开了历史上第一次“中央电视台版权工作会议”,并于2004年设立节目版权管理处。赵化勇台长指出,“版权管理事关重大,一定要高度重视,望尽快推进此项工作”,从此中央电视台节目版权管理迈出了历史性步伐。
现在,中央电视台对电视节目版权管理的概念、目标、内容和方法有了基本的认识。笔者在此基础上试就电视节目涉及的版权关系、节目版权的可利用形式、版权管理的价值及与电视台内部管理体系的相互关系等谈一些认识。
一、电视节目版权是多种权利的集合
电视节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被称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电视节目的版权关系总体上与电影相似,涉及著作权人、表演者、嘉宾等诸多权利人。但又有些不同,如新闻节目是对客观事件的报道,一般不涉及版权意义上的权利人,体育节目是对体育比赛活动的报道,报道权由赛事组织者享有。
电视节目中使用的作品几乎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罗列的大部分作品类型,包括音乐、照片、文字、戏剧、曲艺、舞蹈、美术、雕塑、图表、视频片断等。其中使用量最大的是音乐。按照绝大多数国家版权法和国际版权公约的规定,电视台在使用他人作品制作电视节目时,除已过保护期和合理使用外,都需要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与著作权人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确定节目版权的可利用范围。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给予广播电台电视台法定许可使用已发表作品的权利,即可在事先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作品,事后再付费。但是需要明确的是,法定许可的范围应被理解为仅限于电视播放,如果要进行二次利用,诸如网络传播、出版发行音像制品等,则需另外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相当多的电视节目在录制时邀请表演者参加,尤其是文艺晚会和综艺节目。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表明身份、许可现场直播、许可录音录像、许可复制发行音像制品、许可网络传播的权利。电视台应与表演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节目版权的使用范围。在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从严格的法理上讲,节目只可播放一次,重播应另外付费,二次利用则需重新获得许可。
录制谈话类节目、竞赛类节目、纪录片等类节目时,经常会邀请嘉宾参加。嘉宾为节目的完成作出了贡献,在不少情况下构成某种创作,享有一定的权利。因此,嘉宾与节目也有版权关系,如果没有通过签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则播出之后的二次利用可能面临版权障碍。
我国电视从业人员要认识到,节目版权是多种权利的集合,节目版权可利用范围的大小,取决于与各种权利人的合同约定。
二、电视节目版权有多种可利用形式
电视节目版权的价值不仅限于播放,还有多种可利用形式,常见的利用形式有:一是许可他人播放,即本台首播、重播外,还可许可国内其他电视台、国外电视媒体播出,销售播放权;二是出版发行音像制品,电视节目可复制成VCD、DVD、CD等音像制品出版发行;三是信息网络传播,许可网站在互联网上传播电视节目;四是作素材,可用为其他电视节目的素材片断;五是出版发行图书,有些电视节目的内容可编辑出版发行图书;六是报刊摘登,不少电视节目的内容可以成为报刊杂志刊登的内容;七是音频广播,有不少电视节目适合音频广播播放,可售出广播权;八是新媒体业务,授权给VOD点播、IPTV、手机电视、移动电视等新媒体业务;九是衍生产品开发,利用电视节目中的造型、图案、标识、名称等元素,加工生产衍生产品。
电视节目制作成本投入是一次性的,产出却是多种形式的,而且可能是长期的,这就是电视节目版权价值的可拓展性。当然前提是要对节目中涉及的权利关系进行事先处理。
评价一个节目制作的整体水平,有一个版权的角度,那就是看该节目的再利用率。首播和重播后再利用率高,说明节目整体制作水平高;节目的多种形式利用率高,说明整体经营水平高。我们要从仅为播出而制作节目向既为播出又为市场制作节目转变,这是电视产业化发展应具有的价值理念。如果大部分自制节目在首播和一周内重播后入库封存,会造成社会文化资源的浪费。
长期以来,电视台已制作完成的节目的价值几乎主要体现在播放上,这可以从两个方面看出,一是电视台节目版权开发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很低,二是除电视剧外,全国电视节目版权市场尚未形成,交易率很低。
三、电视节目版权管理是对无形资产的管理
电视台的资产可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有形资产包括摄像机、转播车、编辑设备、建筑设施等,无形资产包括节目版权、标识、商业秘密等。因此,节目版权管理就是对无形资产的管理。
节目版权须附着于某种有形载体,如节目磁带,既包含有形资产,也包含无形资产。节目磁带是有形资产,该磁带内含的节目版权是无形资产,节目的资产价值主要不是体现在载体上,而是体现在内容的版权价值上。
衡量电视媒体的实力有多种因素,其中库存节目版权资源是重要因素之一。国际上大型电视媒体都有相当大规模的节目版权资源,在对外公布显示实力的数据中,必有一项库存节目版权资源。一个拥有庞大资金实力的公司可以收购一家既有的电视媒体,而将其逐步壮大成为一家有实力的电视媒体,却不能在短时间内完全依靠资金实力创建一个具有相当规模的有实力的电视媒体。
在电视台的各种资产中,经过多年积累起来的节目版权,可以长久地产生效益,有的时间愈久价值愈大,而且还有历史文献资料价值。因此,节目版权也可被看做是电视台的核心资产。
我国电视台长期以来十分重视有形资产管理,但对无形资产的管理重视不够。一个编导如果将单位的一台摄像机不慎损坏,可能被要求赔偿;而如果将一盘库存节目母带损毁,其版权价值甚至大于一台摄像机的价值,许多情况下却不了了之。
无形资产的管理比有形资产管理更加复杂,需要全体工作人员树立知识产权意识,需要设置专门机构和配备专业人员,需要建立完备系统的管理制度,需要形成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
四、电视节目版权管理是复杂的系统工程
电视节目版权管理贯穿电视业务全流程:一是在立项阶段,应制订节目摄制完成后如何利用版权的计划,由此确定如何处理与节目中涉及的权利人的版权关系;二是在制作阶段应与权利人签订书面版权合同,并妥善保存合同;三是在节目审查阶段,部门领导应监督是否已按计划处理好版权关系;四是在入库阶段,标注节目的版权信息,同时将文档资料一并入库;五是在播出阶段,查明已列入播出计划的节目是否有播出期限和次数限制,保留播出记录;六是在出库阶段,记录版权使用信息,防止超权限使用和不当利用行为;七是在开发阶段,节目开发应在版权权限范围内进行,对仅有播放权的节目在开发时需再次取得相关权利人许可,详细记录开发信息。
节目版权管理关系电视台各部门。版权管理不只是版权管理部门和节目制作部门的事情,还需要与规划部门共同制订节目立项中的版权计划;与财务部门共同制订经费预算中的付酬标准;与人事部门共同处理本台职工、外聘人员职务创作的版权归属;与节目部门、广告部门共同讨论节目购买、节目档期计划和广告安排;与法律部门共同确定版权格式合同文本、处理版权纠纷;与技术部门共同设计建设版权信息数据库,开发和利用数字版权保护技术;与节目代理公司共同开展节目版权的开发和经营。
由于多种社会原因,我国的电视节目版权管理工作十分滞后,积累了大量的遗留问题。解决遗留问题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人力、资金,有些问题可以解决,有些问题已无法解决。
节目版权管理面临新技术发展带来的挑战。版权产业发展的历史就是技术进步使传播手段与方式不断丰富和便捷的历史。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新媒体不断出现,节目版权权利关系越来越复杂,非法盗版行为越来越难控制,给版权管理工作带来了挑战。
目前,我国电视台版权管理工作刚刚起步,还处在打基础阶段,领导干部的认识尚未完全统一,员工的版权意识还需进一步树立,版权管理专业人才需要培养,管理流程和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善。随着国际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越来越大,国内著作权人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国家对版权保护立法和执法越来越严,节目版权管理已成为电视从业人员必须重视的问题。
电视节目版权管理作为电视台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事关电视业发展的全局和长远利益。加强节目版权管理,有利于从整体上提高电视业的管理水平,促进电视业形成良性的竞争秩序,提高节目投入产出比,增强节目生产的计划性和节目资料的妥善保管。我们要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电视节目版权管理之路。
本文编辑:李志勇
责编:徐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