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云南省民政厅了解到,云南进一步扩大25个少数民族分布广的边境县、2个人口较少民族县、3个藏区县的农村低保覆盖面,将部分低收入贫困人口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云南将对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所需的农村低保资金由省级财政百分之百进行全额补助,并在农村医疗救助上,给予这些边境民族地区重点倾斜。今年底,云南农村低保对象达到337.8万人。同时,云南全面建立实施临时救助制度加大边境民族地区的临时救助,帮助低保边缘群体解决生活困难;加强边境地区的农村敬老院建设。
2007年,云南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全省228.4万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救助标准为月人均30元。云南省民政厅协调相关部门对全省边境县(市)、藏区县以及人口较少民族县在保障资金上给予了重点倾斜,省级财政对其中国家和省级重点扶持县补助100%、非国家和省级重点扶持县补助85%。
2008年,云南以边境、藏区、人口较少民族地区为主扩大了农村低保覆盖面,并先后两次提高补助标准,使全省月人均补助金额达到了50元。扩大保障面和提高补助水平的措施,也有力地保障了包括人口较少民族在内的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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