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记者:
谢谢!我有一个关于专利法的问题。目前我们知道,专利法已经在1992年和2000年经过两次修订,这次是第三次修订,请问这次修订有什么特点?中国知识产权在这方面的立法已经有了一些,企业界和专家希望能够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立法机关在这方面是不是有考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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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科技室主任陈广君回答现场记者提问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科技室主任陈广君:
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中国的专利法和专利制度都是改革开放的产物。专利制度的很多重要的发展进步也是改革开放的重要成果。从1984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专利法以后,1992年和2000年先后进行了两次修订。第一次修订主要是为了落实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履行我国政府在中美两国达成的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中的承诺。第二次是在2000年,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顺应加入WTO的要求进行了修订。
如果说前两次专利法的修改主要是更注重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对外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话,那么这次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重点就是在我们全国科技大会提出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这样一个发展战略的背景下,为了切实地推动我们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这与我们现在正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相吻合。
在修改的内容方面,前两次的修改更多的是注重履行国际承诺和与国际规则接轨这方面,主要借鉴引进国际上比较成熟的经验。这次专利法的修改,是在认真总结我们国家专利工作和专利法制建设20多年实践的基础上,根据我们自身的发展需要,从解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实际问题出发,更全面地保护国内外专利权人的利益,同时也兼顾了公众利益的平衡。在修订重点上,这次修改有两个特点。一是鼓励创新能力的提高,二是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这次修改的条文总的来看不太多,应当说鼓励创新和加强保护是贯穿始终的。
关于你提的第二个问题,确实这几年来要求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的呼声很高,有的提出要求制定知识产权基本法,有的提出要求制定知识产权法典,意思差不多。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这方面的议案也有很多。十届人大期间差不多每次会议都有代表提出这方面的议案。现在我们国家虽然已经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十几个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行政法规,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但是这种分别的立法模式对于知识产权制度中一些共性的内容缺乏统一的规定。
各个法之间对一些内容的规定也会有一些重复,造成了立法资源的浪费。有的本来应该一致的规定,因各个单行法的规定又不尽相同,有的是互相矛盾。有些行政法规确立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由于它的立法位阶比较低,影响在执行中的效果。还有一点,从民事法律体系的完善来讲,我们国家在物权和债权方面制定了物权法和合同法,还将要制定侵权责任法。知识产权作为一个很重要的民事权利,现在缺乏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确实是在立法方面的一个缺憾。所以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个人还是比较赞成制定知识产权法的,但是现在还存在着另外一些不同的意见。
在去年研究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时候,也曾经对这个问题做过比较系统的研究。普遍的一个意见,就是感觉统一立法和分别立法各有利弊,需要对这个问题进行进一步的调查研究,需要积累一些经验,才能够提到立法程序上来。因此,现在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条件还不成熟。恐怕现在当务之急的还是要针对知识产权领域出现的一些具体问题,及时完善相关法律,待条件成熟的时候,考虑制定知识产权法典或者在编纂民法典的时候设立知识产权编。这是我们的考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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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记者现场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