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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赖统治时期的人权记录(下篇)

 

CCTV.com  2009年01月21日 18:40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在旧西藏,占人口总数95%的农奴由“差巴”、“堆穷”等阶层组成。占农奴60%-70%的“差巴”,是给农奴主支差的人。“堆穷”意为小户,主要是差巴破产后形成的,其社会地位比“差巴”低,生活比差巴苦,约占农奴的30%-40%。“朗生”,意为“家里养的”,是奴隶,占西藏总人口的5%。他们没有任何生产资料,没有丝毫人身权利,被农奴主视为“会说话的牲畜”。

  寺院、官家、贵族占有西藏的全部土地、草场和绝大部分牲畜。这些生产资料主要是达赖喇嘛封赐的。他们拥有对土地的支配权、世袭权和经营权。

  占西藏人口95%的农奴和奴隶,同生产资料一样,被农奴主作为财富占有,没有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农奴主之间可以随意将农奴及其子女互相转让、抵押、赠送或买卖。农奴结婚,要经农奴主同意,嫁出或外赘的缴纳赎身费。不能支差或出外谋生者,要缴纳人役税,以表示对农奴主的依附关系。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农奴主可以收回他们耕种的差地和牲畜、农具;死亡无嗣的,则没收其财产。

  以下是一份把人有偿转让的契约,现将其抄录如下:

  兹有乃琼寺扎仓的属民索南普尺之女,名拉巴,其母逝后曾由埃丁巴抚养。乃琼寺大喇嘛之大管家,已付给埃丁巴抚养费白银十二章嘎。现将该女转让给差巴冲堆巴,立约支付追加差役,言明今后差巴冲堆巴应无条件全部支付其内外等所有差役,并应随时接受活佛官员的任何指派,该女亦应全力以效。今后该女婚嫁与否均可由你等考虑决定,但该女之后代的人身隶属关系,仍列于乃琼扎仓之差簿,此条不得有违,一旦发生奸猾之类的行为,不仅不容,并不论何人,一律严管惩处。

  立契人:冲堆家

  拉巴(手印)

  保人:杰布(手印)

  藏历火龙年二月十日立

  还有一份领主间互相交换属民的契约,契约全文如下:

  现有日曲寺属民佛堂看守大叔之子欧珠,和本甲雄属民哲加·降央旺杰之子旦真旺杰二人,经寺院和施主双方议定,业已对换。今后上述欧珠的所有后代均由本甲雄任其领主;旦真旺杰的所有后人全由日曲寺为其领主。现已协定,为保证今后彼此任何一方不再更改争议,特立此约,一式二份为凭。

  申日司库(印)

  日曲吉索(公章)

  藏历水虎年六月一日立

  农奴主对农奴的剥削还有差役、高利贷等。而且西藏各地赋税繁多,如土地税、草场税、人役税、出生税等。西藏地方政府及各宗谿的差役多达数十种。繁重的劳役占农奴全部劳动量的60%-80%。此外,还有名目繁多的实物差。在达赖喇嘛统治时期,三大领主都放高利贷,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强制性质。农奴借债十分普遍。因实际利率太高,许多农奴一旦借债,子孙后代还不清,成了越还越多的“子孙债”。一人借债,几家担保,叫“连环债”。一旦借债人破产或逃亡,担保户要替其还债。一旦无力还债,则可以用人抵债。以下就是两份以身抵债的契约。

  契约一:属民次旺饶登夫妇以女儿、幼子抵债契文

  夺松庄园之属民次旺饶登夫妇,因欠乃东德康大宗银粮,无力偿还,不得已将女儿根松顿单和幼子白玛单增抵送德康以还债务。上述子女的后代均为德康属民。

  契约二:扎西曲达让妹次仁拉姆为拉让无偿劳动十年以抵债的契文

  那日庄园扎西曲达因欠拉让四十克(每克约14公斤)粮,无力偿还,让妹次仁拉姆为拉让服十年劳役以抵债。……一旦发现稍有违背,将遵照本地法令自负罪责。

  1959年前的西藏,社会财富高度集中,80%以上被不到人口总数5%的农奴主占有,而占人口总数95%的农奴,大约只占社会财富的不足20%。广大农奴的生活极为贫困,日益恶化。请问:达赖喇嘛口口声声要维护的“西藏人民的人权”,就是这样的人权吗?

责编:雍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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