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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西欧农奴制

 

CCTV.com  2009年01月21日 17:44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人民网  

  西欧封建社会中一种依附农民的经济地位、法律身分等的综合制度。农奴(serf)一词源自罗马人对奴隶的称呼――servus,是人身属于主人的农业劳动者,社会地位极为低下,受到封建主多方面的剥削和奴役。农奴世代耕种庄园的份地,但对土地没有所有权,为了使用土地还必须为封建主服沉重的劳役,一般每周3天耕作领主的自营地。农奴可以结婚,有自己的家庭,经济独立,可以维持本身的再生产。从法律地位看,农奴是不自由人,人身属于主人,世代相传。其生命得到保障,主人不能随便将其杀害,但可以买卖、转让、交换或赠送他人(实际上买卖农奴的情况并不很多)。农奴要负担作为人身不自由标志的捐税,如结婚税、财产继承税和人头税等。农奴在法律上和主人没有平等地位,他们归主人审判,但无权控告主人,国家法庭也不受理农奴案件。农奴不得服军役,亦不得担任教职。

  法国的农奴制形成于10~11世纪,古代的奴隶和隶农的后代以及后来的自由农民等都有转化为农奴的。英国农奴制的形成,则以12世纪亨利二世司法改革排斥农奴于国家法律保护之外为标志。13世纪西欧各国形成了农奴制的法学理论。由于受罗马法的影响,这些理论大都以罗马有关奴隶的法律说明农奴的地位。但因农奴的实际地位多由各地习惯法规定,存在着很大差异,遂使如何确定统一的农奴标志有不少分歧意见。晚近西欧学者对农奴的标志,农奴制的形成及演变等也有争论。

  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以及商品货币关系的影响,一些地区的农奴逐渐积得金钱,赎回 与人身有关的义务,获得自由。也有一些农奴通过逃亡与垦荒等途径得到自由。至15世纪末,除个别情况外西欧大多数农奴获得了自由,农奴制瓦解。(方华明 综合)

责编:雍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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