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您说比如我们这个软件一年之内是政府来买单,每个用户免费使用,这个做法跟国际上,国际上之前已经有过类似的做法。
阿拉木斯:对,但是集中于公用服务领域,比如政府的电脑,比如网吧、学校的电脑,个人的电脑是一个完全是涉及到个人信息也好,个人使用习惯也好,涉及到完全私权利的。而且它的涉及范围很广,比如会有成年人或者说没有子女的,没有未成年子女的成年人,也有已经是成年子女的成年人,那么对他们来说,我觉得恐怕至少不存在这样一个,就是说是一个未成年人保护的问题。这样就是说,是不是给所有的电脑都一律装这个本身就是这个措施的立足点上可能还是有一些问题。
主持人:其实从这样的举措看得出来,现在每一台电脑都应该安装。
阿拉木斯:第一,我认为应该有针对性,第二应该是政府采购涉及到的领域,就是公众服务领域,图书馆、学校这样的领域。涉及到私人的应用领域或者私权利的领域,这个领域还是应该更慎重一些。
主持人:您觉得这种举措可以有些稍微的活动的,不是严格要求你只要是电脑就一定要有。
阿拉木斯:对,这样的做法和国外还是有一定的区别,怎么说呢,因为毕竟互联网是一个崭新的领域,我们的政府包括我们的立法,虽然我们很希望能通过,尽量通过立法解决,或者说这种行为是有严格的法律依据的,现在并没有很直接的法律依据,当然我们立法不可能很快出台。这种情况下如何通过一种政策措施的方式解决问题,而且又是本身政府确实这方面比较缺乏经验。所以我觉得,首先出发点是非常不错的,而且我非常支持,我认为应该这么做。但是具体做法上是不是应该有些微调,是否能够考虑到更多网民的顾虑和习惯,考虑到一些不存在这些问题的个体的要求,可能会影响他的正常使用。我觉得都是需要我们来认真地加以完善的。
这里面还可以提一下,国外在互联网、电子商务这个领域的立法,其实这个立法从95年到现在已经有14、15年的时间了,有两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就是涉及到互联网,涉及到领域的立法,无论是国际组织,还是其它国家,那么第一个原则就是技术中立。第二个原则是意思自治。这两个很重要。就是政府的一项政策措施,一个立法,一定不要偏向于某一类的技术,就是说我规定的或者说我鼓励发展的一定是所有的技术,不是说偏向于某一类的,比如说电子签名法,因为这是我们国家目前唯一的电子商务法或者互联网法,就是我承认的电子签名是所有的技术法的电子签名,比如用户的密码签名,但是我的立法不鼓励特定的,我鼓励所有的技术。这个很重要,就是政府在立法的时候,一定是面向所有的技术,更应该是面向所有厂商的。如果把落脚点放在一个或者两个厂商,本身这个立法措施是有些问题的。第二意思自治,就是当事人自己能决定的就自己决定,政府不去干预。国际电子商务立法将近15年时间,最重要的留给我们的经验就是这两个,我们虽然可能在立法的周期上可能会比较慢或者我们可能没有经验,但是我们如果能够顺着这两个原则去做的话,可能有些问题是可以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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