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全社会举报发票违章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日,乐山市地税局出台《举报发票违章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办法》明确了受理发票违章违法行为的举报范围和9种不予奖励的情形,设举报发票违章违法行为定额奖励和比例奖励,奖励标准最低1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具体标准为:举报经营者不按规定开具、使用、保管地税发票的,经地税机关查实,对举报人按次给予100元奖励;对经营者使用假发票经税收机关查实的,对举报人按次给予200元奖励。举报的发票违章违法行为涉及严重偷、逃、骗税的,对举报人按照税收机关查补入库税款(或罚款)的千分之一给予奖励,奖励低于按次奖励标准的,按照按次奖励标准执行;奖励高于按次奖励标准的,按照上述奖励比例执行,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办法》对举报人领奖时限作出要求,要求举报人须在接到举报查处机关领奖通知后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视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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