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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播电视协会信息资料工作委员会 章 程

 

CCTV.com  2013年04月19日 20:36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  

 中国广播电视协会信息资料工作委员会

 

      

 

                  (20131月)

                                      经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性质

本会根据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简称中广协会)章程,经民政部备案,由广播电视系统(简称广电系统)的信息资料管理单位(包括图文资料、档案资料、音像节目资料)及其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行业社会团体组织,全称为:“中国广播电视协会信息资料工作委员会;” 简称“中广协会信息资料委员会”。英文名称为:“Archives  Committee  of  CRTA”。本会的主管单位是中广协会,接受其指导、监督和管理。协助管理单位是中央电视台。

第二条  宗旨

本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搭建全行业的沟通交流、合作平台,促进广电系统信息资料管理单位及其工作者的相互联系与协作,努力探讨、创新信息资料工作的管理机制与模式,维护行业标准,促进与国际相应机构的交流合作,不断提升我国广电行业信息资料工作的管理水平,积极保护、开发广电内容资产,为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出贡献。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条  主要任务

一、对广电系统信息资料工作的现状、经验、规划、发展等进行学术性、前瞻性研究,并提出研究成果和建议,供本系统各单位参考。

二、接受有关单位为改进信息资料工作或专项课题的委托,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并提出参考方案。提供业务咨询,为广播电视领导机关,业务部门和社会服务。

三、接受有关方面的委托对信息资料从业人员专业知识、理论水平、工作业绩进行学术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信息资料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

四、组织和开展业务交流、业务协作;举办业务讲座和信息资料从业人员培训;征集专业论文并组织评析;推广、介绍先进经验,推广信息资料管理工作的新成果。

五、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在全行业推广实施国家标准、部颁标准,为推进行业标准化管理服务。

六、在全行业组织开展“创先评优”活动,组织信息资料管理水平的专业评估。评选全行业在信息资料工作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并向有关方面推荐介绍。

七、组织编辑、出版有关文献资料。

八、开展同国内外有关学术团体的学术交流与业务合作。

    九、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为培养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纪律严的广播电视信息资料队伍服务。

十、组织、协助会员单位,以门户网站、分发平台为依托,依据政策规定,促进所在单位开展内容资产的社会化增值服务活动。

十一、完成中广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四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

第五条  会员入会条件:

   一、在广电系统具体从事信息资料(图文、档案、音像节目)管理工作的单位,凡承认本会章程,参加本会的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相关活动,均可以书面方式申请成为团体会员。

   二、非广电系统的信息资料管理工作单位,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经会长会议批准可成为本会特邀会员。

本会将向会员颁发《中国广播电视协会信息资料委员会会员证》以资确认。

       第六条  有志于为广电系统信息资料工作提供支持的企业,经会长会议批准,可成为企业单位会员,并颁发证书。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会员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会员的所属员工有参加本会学术、业务交流活动和提交论文参评的权利;

四、会员有获得本会业务指导与服务的权利;

五、会员有退会的权利。如要求退会者,由会员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办理退会手续。

义务:

一、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和有关决议的义务;

二、会员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义务;

三、会员有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的义务;

四、会员有按时如数缴纳会费或资助本会的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会长会议研究可提前或推迟举行。

二、会员代表大会由各团体会员单位选派代表参加。

三、特邀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会议研究确定。

四、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制定或修改本会的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理事;

(四)听取和审定本会届内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学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条  理事会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原则上每五年召开一次。其主要职责是:

一、通过理事代表会议选举常务理事;

二、决定重要会务。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办事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负责组织开展本会工作。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选举及增补缺额的本会正副会长、秘书长;

三、增补届内缺额的理事、常务理事;

四、批准设立本会内部办事机构并任命其负责人;

五、聘任本会顾问;

六、审定年度工作报告;

七、审定本会经费年度收支报告;

八、审定年度工作计划;

九、组织开展本会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经会长会议同意,可召开常务理事扩大会议。

常务理事会所做的决定,须经到会的三分之二的常务理事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一条 会长会议

    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主要职责是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重要会务事项。会长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四次。

    第五章  理事、常务理事、名誉会长、会长、秘书长、顾问

第十二条  理事

一、理事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从本单位领导,或直接主管本单位信息资料工作的领导中选择并向本会书面推荐。

二、每个团体会员单位原则上推荐一名理事候选人。

三、理事由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四、理事均为单位理事。理事调出原推荐单位后,其理事职务即为自动卸任,由单位另外推荐一名理事候选人。

五、会长会议有权根据工作需要,推荐理事候选人。

六、每届理事任期五年,届满后其职务即为自动卸任。如经本单位同意并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确定,可连任。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

一、担任常务理事的条件

(一)     本会当届理事;

(二)     能够模范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各项决议;

(三)具有一定的业务研究能力和组织能力,能够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协助分管副会长组织开展本会工作。

二、常务理事的产生方法及任期

(一)常务理事候选人由上届会长会议从新一届理事候选人中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确定理事职务后,由理事会确定常务理事职务。

(二)常务理事名额按当届理事总数40%的比例产生,适当考虑图文、档案、音像节目三种专业和地区的平衡。为了便于研究讨论工作,北京地区的常务理事名额可酌情增加。

(三)每届常务理事任期五年,届满后其职务即自动卸任。

第十四条  名誉会长

名誉会长由本会的协助管理单位领导担任。本会向名誉会长汇报重要工作的实施情况,接受名誉会长对本会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一、担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的条件

(一)当届常务理事;

(二)能够参加本会活动,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可以独立组织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三)能够为本会工作提供各方面支持。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产生方法及任期

(一)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按照专业及地区适当平衡和便于研究工作的原则,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

(二)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后其职务即自动卸任。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分工及主要职责

(一)会长:1名,全面主持本会工作。

(二)常务副会长:1名,协助会长主持日常工作。

(三)副会长:9-13名,按分工组织本会图文、档案、音像节目专项业务活动,领导本会内部相关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四)秘书长:1名,领导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完成会长会议交办的工作。

(五)副秘书长:4名,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六条  顾问

一、   担任顾问的条件

能够参加本会重大活动,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5周岁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连续从事信息资料管理工作15年以上,对广电行业信息资料管理工作做出较突出贡献、具有较大的业务影响力、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的资深信息资料管理工作者;

(二)广电行业中关注信息资料管理事业发展,热心于信息资料工作委员会工作的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信息管理界、传媒界、IT界、法律界、经营界的国内知名专家。

二、产生方法及任期

由上届会长会议提出顾问候选人3-5名,当届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原则上可连任一届。

第六章  经费

第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本会事业开发和学术咨询的收入;

三、协助管理单位的拨款;

四、接受的捐赠或赞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各会员是本会会费的交纳单位。出任本会会长、副会长职务的会员,每年交纳会费3000元;常务理事会员每年交纳会费2000元;会员每年交纳会费1000元;企业会员每年交纳会费15000元,企业常务理事会员每年交纳会费20000元;特邀会员每年交纳会费2000元。

第十九条  经费管理和使用

        一、经费由秘书处在中广协会财务部的指导下,按相关财务规定,严格管理,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报告;

二、经费用于本会各项活动的开支;

三、本会经费属本会集体所有,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未经本会同意,任何会员不得以本会名义独立开展活动。

第二十一条  由于各种原因致使本会不再履行宗旨或需要终止活动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中广协会的监督下,按民政部有关规定办理移交,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责编:张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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