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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协会信息资料工作委员会

 

——强西京副会长做关于章程修改说明的报告

CCTV.com  2013年03月31日 22:27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  

关于《中国广播电视协会信息资料工作委员会章程》的修改说明

 

2013110日)

强西京

各位代表:

我受中广协会信息资料工作委员会会长会议的委托,现就《中国广播电视协会信息资料工作委员会章程》的修改做如下说明。

一、修改《章程》的基本考虑

第四次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执行五年来,本会依据《章程》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活动:调整、充实了组织机构,发展了会员,进行了业务交流与培训,组织了论文评析,开展了“创先评优”等等。这些活动促进了业界的业务交流与合作,凝聚了全行业信息工作者的人心,提升了业界信息资料管理工作水平。几年来的活动既丰富多彩,又讲求实效;既有所创新,又严格规范,不但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也得到中广协会领导的充分肯定与高度评价。五年活动的实践证明:第四次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其基本内容是行之有效的,文体结构是严谨合理的。

但是,五年来我国的政治社会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不久前闭幕的中共“十八大”将科学发展观确定为“指导党和国家全部工作的强大思想武器”,使我们党的指导思想的内涵更加丰富,对各行各业都具有重要意义。胡锦涛同志在政治报告中强调“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为社会组织在新的历史时期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了要推动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大发展、大繁荣,这是我们党向文化领域各个行业提出的新任务。另外,学会五年来的各项活动,使我们在收获成果的同时,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进一步提升了我们对社会组织性质、作用、任务的认识,拓展了我们进一步做好信息资料管理工作的思路,为本会工作实现新的跨越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章程》是本会的基本纲领和行为准则,反映了全体会员的共同意识。本会做为经国家民政部备案的专业性行业社会团体组织,我们的《章程》内容应该与时俱进,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应该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把我们形成的新认识、新观点体现在《章程》之中,使之更加体现行业社会团体组织的活动规律,更加突出专业特点,更加完善,同时在制度上确保本会健康有序地发展。因此,会长会议曾两次针对《章程》进行了修改工作。

二、《章程》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第二条“宗旨”的修改

“宗旨”的变动较大,主要是增加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在“宗旨”中将“科学发展观”作为本会的指导思想之一。

“科学发展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最新成果,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指导党和国家全部工作的强大思想武器”。因此,在我们即定的指导思想中,增加“科学发展观”的内容,则是顺理成章之事。这既是时代的要求,也是我们学会的性质、我们所处的社会环境所决定的。

其二,在“宗旨”中确立了信息资料工作为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贡献的目标。

文化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更加发展、更加繁荣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和重要保证。我们所管理的信息资料是人类文化遗产的一部分,在促进大发展、大繁荣中将起到重要作用。我们所在的广播电视这一现代传播行业,既是促进我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核心竞争力,又是实现我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保证。我们对上述问题的理解,决定了我们必须站在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高度认识我们的信息资料工作,将信息工作汇入到大发展、大繁荣的洪流之中,为大发展、大繁荣贡献力量。

其三,在“宗旨”中凸显以创新信息资料管理机制、模式为手段,以开发内容资产为信息资料工作之突破口的理念。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们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与播出,无论在采用的技术设备方面,还是在制播的流程方面,都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做为以服务于节目制播为首要任务的信息资料工作,理应与时俱进,解放思想,从实际出发,创新管理机制与服务模式。通过优化管理流程中各个环节、各个要素之间的组合,打造新的机制与模式,从而提高管理效率,增强服务能力。信息资料工作的不断拓展,也需要探索新的、高效率的管理机制与模式,将机制、模式创新的理念写进我们的《章程》(修改稿),意味着我们已经充分意识到创新对于进一步提升信息资料管理水平的重要性、紧迫性,也是我们落实“十八大”精神的具体举措。

信息资料尤其是节目资料是广大节目制作人员创造的劳动产品,具有使用价值的属性,与此同时,他还具有价值的属性。只要我们把他推向市场,作为商品进行交换,他的价值属性就体现出来了。资料交换的过程,就是买卖的过程,就是实现价值的过程,就是劳动产品升值的过程。我们在《章程》(修改稿)中提出“开发广电内容资产”就是要使节目资料在为本单位节目制播服务、体现其使用价值的同时,将其定位成一种资产并推向市场,作为商品去满足社会各种用户需求,以期实现价值的最大化,让丰富宝贵的信息资料跃升为我们新的经济增长点。以开发内容资产为突破口,充分挖掘信息资料的潜在价值,提升信息资料管理工作的地位和影响力,改变人们长期形成的对信息资料管理工作固有的、偏颇的认识,我们应该有这样的信心,我们应该将此做为新时期信息资料管理工作发展的方向。

(二)关于第三条“主要任务”的修改

在第三条中,重点是增加了一项任务,即:“组织协助会员单位,以门户网站、分发平台为依托,依据政策规定,促进所在单位开展内容资产的社会化增质服务活动”。从理论上讲,门户网站是能够将各个检索系统联接在一起,实现广泛查询浏览的信息资料内容发布平台,分发平台是可以提供不同格式、码流的视音频数据,满足不同用户需求的信息资料内容交易平台。搭建这两个平台,可以极大地提高内容资产的开发效率,是未来信息资料走向市场之有效保障。中央电视台目前正在进行平台的搭建,计划20136月完成第一期搭建任务。将此列为本会的主要任务之一,依托两个平台,开展增值服务,标志着我们的信息资料管理工作将有一个质的变化,即由对资料的管理发展到对资源的开发;标志着我们信息资料工作委员会有了新的功能,将成为信息资料市场化运作的推动者。确定并努力完成这一新任务,对于提升信息资料的价值,提升信息资料工作者的价值,提升信息资料工作委员会的价值有着重要的时代意义。

(三)关于第五条“会员入会条件”的修改

信息资料工作委员会成立近二十年来,在团结业界人员,不断促进业界管理水平提升等等方面,做了很多卓有成效的工作,影响力越来越大,吸引力越来越强。近些年来许多广电行业以外的、从事信息资料管理工作的单位及愿意为信息资料管理工作提供支持的企业单位,先后表示要加入我们的学会。考虑到各行业信息资料管理部门的工作对象基本是相同的,都属于信息资料这个大范畴,虽然管理方式各有不同,但若加强交流沟通恰恰可以收到相互学习取长补短的效果。各个与信息资料工作业务相关的企业加入本会,壮大了本会的力量,有助于本会的发展。因此,我们修改了入会的条件,即不论属于哪个行业,只要是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我们都欢迎其加入本会,成为本会的一员。只不过为了体现本会的行业特点,我们对这些单位在称谓上略加区别,非广电系统的信息资料管理工作单位称之为“特邀会员”,各企业单位称之为“企业单位会员”。虽然称谓不同,但都享有会员的各项权利,承担会员的各项义务。对“入会条件”的修改,符合我们的宗旨,有利于促进业界同行的交流与合作,有利于促进信息资料管理事业的发展,彰显出本会在新的历史时期所具有的开放性,包容性,也为今后做大做强本会的事业提供了组织上的保障。

(四)关于第五章部分内容的修改

第五章中增加了“名誉会长”一条;取消了“第一副会长”的职务;对担任顾问的条件进行了补充。

其一,本会自成立以来,各届都有名誉会长,历任名誉会长为本会的工作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在事实已经成为本会不可缺少的领导成员,但以往的《章程》对其任职条件及在本会的作用却从未提及。随着本会活动的日趋规范化,有必要将此写进本会的《章程》,以体现名誉会长设立的制度化。《章程》(修改稿)提出“名誉会长由本会的协助管理单位领导担任”。名誉会长出自协管单位,实施对本会的一体化管理,保证了管理的一致性,有利于提高本会的工作效率。

考虑到名誉会长难以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本会工作之中这一实际状况,为了既体现把关掌舵的作用,又维持本会日常工作流畅地运转,《章程》(修改稿)规定本会重要工作的实施情况应向名誉会长汇报,以便取得名誉会长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其二,第四届《章程》规定本会设第一副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我们的工作实践表明:第一副会长与常务副会长所应履行的职责并无实质区别,分设两职,设有实际意义。故《章程》(修改稿)取消了“第一副会长”,仅设常务副会长,规定其协助会长主持日常工作。

其三,信息资料管理工作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由相对独立、封闭的状态进入到开放融合的状态,信息资料管理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许多跨学科、跨专业的新课题,需要从多个专业角度去统筹研究解决。换言之,我们需要将与信息资料管理相关专业的各路人材汇集到本会中,从多方面为信息资料管理工作水平进一步提升出谋献策。因此,在《章程》中明确聘请广电行业的领导,传媒界、IT界、法律界、经营界的专家,作为本会的智囊团队顾问,也是本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所以,《章程》(修改稿)第十八条通过补充担任顾问的条件,扩大了顾问的组成范围。

(五)关于会费数额的调整

随着本会业务活动的日渐丰富、频繁,活动领域不断地拓展,本会经费的支出量日渐增大。虽然作为协管单位的中央电视台,每年都给予本会补贴,大多数会员单位亦能按时、如数交纳会费,但总体上经费还是入不敷出。本着“权利与义务同等”的原则,《章程》(修改稿)对部分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的数额进行了调整:出任会长、副会长的会员由2000元调至3000元,出任常务理事的会员由1000调至2000元。与此同时,明确了企业会员、企业常务理事会员和特邀会员的会费交纳数额,分别是15000元、20000元、2000元。

以上是对本会《章程》(修改稿)主要修改内容的说明。《章程》(修改稿)中还有一些修改之处,多为表达方式、遣词造句的修改,故不逐项说明了。

以上说明请各位代表审议。

谢谢大家!

 

责编:张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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