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首页|搜视|直播|点播|新闻|体育|娱乐|经济|房产|家居|论坛| 访谈|博客|星播客|网尚文摘
定义你的浏览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正)

 

CCTV.com  2008年10月27日 14:29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870905
      【实施日期】 19880101
      【内容分类】教科文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正)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1/6
    打印本页 转发 收藏 关闭 请您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