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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播电视协会信息资料委员会论文征集与评奖办法

 

CCTV.com  2008年10月07日 17:37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CCTV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有关文件精神,为充分调动广大新闻信息资料工作者的积极性,促进新闻信息资料工作的繁荣和发展,经会长会议研究决定制定本办法,以此规范信息资料委员会论文征集与评奖活动。

 

第二条        论文征集与评奖活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为促进新闻信息资料专业人才的成长和研究成果的转化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三条        论文征集与评奖活动每年进行一次。根据上级学会和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当年的论文命题范围,每年发布征集论文的通知;

 

第四条        如有单位或企业愿出资协办论文评选活动,经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批准,可以冠名设杯。

 

第二章      参评资格

 

第五条        按时交纳学会年费的团体会员单位从业人员和个人会员有资格参加;

 

第六条        未按时交纳学会年费的团体会员单位的职工和个人会员不得参加;

 

第七条        参评人员每人每次只能交一篇论文,多交者无效;

 

第八条        参评论文须附个人简介和参考资料条目,须有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        参评论文必须与广播影视信息资料工作有关。

 

第三章      参评程序

 

第十条         参评人员根据当年的论文命题范围完成论文后,按通知要求邮寄,报送的论文一律不退;

 

第十一条    根据当年具体情况,成立不少于7人的评选委员会,采取先分散审阅,再集中讨论,最后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一、二、三等奖;

 

第十二条     获奖名单除刊登在学会刊物《内部通讯》外,将在第二年年会上举行发奖仪式。

 

第四章       评奖标准及获奖率

 

第十三条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选题准确,语句通顺,层次清楚;

 

第十四条    论点明确,论据充分,有前瞻性,有理论色彩;

 

第十五条    对本学科的发展有推动作用;

 

第十六条    对本行业的实际工作有指导意义;

 

第十七条    获一等奖的论文必须对广播影视信息资料研究和现代化技术应用有突出创意,提出有影响的新观点、新结论,填补某项空白,或对广播影视信息资料的重大问题做了大量的分析研究,对广播影视信息资料工作和现代化管理有重大贡献;

 

第十八条    获二等奖的论文必须对原有理论有较多的补充和发展,提出了新观点、新结论,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在某个省、市、自治区本专业系统内有较大影响;

 

第十九条    获三等奖的论文要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在一定范围内较有影响;

第二十条    获奖的论文一般占当年征集论文的百分之七十左右,其中一等奖百分之十左右,二等奖百分之二十左右,三等奖百分之四十左右。

 

第二十一条    论文评奖设组织奖或集体奖,并发给证书。条件是:会员单位每年度报送论文较多,且一次有3篇以上获奖论文。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二条    学会向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一等奖证书上加盖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章;

 

第二十三条    向获奖者所在单位发出相应通知,建议将通知存入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建议获奖者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获奖者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六章      评选委员会与评委资质

 

第二十五条    论文评选委员由专家学者、中国广播电视协会领导、本会领导和学术部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二十六条    评委人选由学术部提出,由会长会议批准,报上级学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评委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有副高(含)以上技术职称;

 

第二十八条    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较高的理论水平。

 

第七章      评奖原则和纪律

 

第二十九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三十条    评委要严格按标准和条件评审,不徇私情,遇有本人或亲属报送论文应当回避;第三十一条    评委要严守秘密,不得将评审情况向外泄露。

 

第八章       

 

第三十二条    为扩大获奖论文的影响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会有权将参评论文用于从业人员培训、推荐给有关刊物、印刷出版书籍等,使用时不再征求原作者意见,凡参加论文评选者即视为认同本条款,不认同者应向本会作书面申明;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中国广播电视协会信息资料委员会学术部。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11日起实施。

 

 

 

 

 

 

责编:薛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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