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 斌
以制播分离为特征的制播体制改革其实是一场 “自救”(系统内部改革)与“他救”(借助外部力量)相结合的体制改革、机制改革。就目前的外部环境来讲,首先文化体制改革赋予了文化产业正面、积极的含义;其次国家广电总局出台了一些管理办法,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从政策上给所有制作机构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表现出了一定的开放性和活力。这些都是制播体制改革的良好环境。尽管改革会带来一系列的冲击和阵痛,但在政府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并行发展的大前提下,制播分离是电视业面向市场的必然选择。
制播体制改革是电视产业领域里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需要,它的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可以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当前没有马上实行制播分离,也是考虑到这种体制的改革需要慎重对待,欲速则不达。只有做好前期理论上的准备和宏观上的决策,才能保证制播分离有序进行。
制播分离的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环环相扣,每个环节都直接制约改革的成效。因此,相关的配套改革必须同时进行,比如媒介政策、法规的配套建设、技术设备系统管理改革等等。
制播分离改革的实质是在劳动分工的基础上对电视节目的生产关系进行根本性调整,这种改革必将带来电视产业的重大变动和改革。对原有制播合一模式下的生产方式、管理方式、服务方式和盈利方式都将产生直接冲击。制播分离的实施,主要涉及到“人”、“财” 以及节目质量的评估和导向把关的问题。
首先,可以选择具备一定条件的栏目、部门或频道进行试点,既在“点”上进行突破,同时推进“面”上的配套改革和各项基础工作。与此同时有关部门应出台相关的配套措施,在内部管理各个环节为推行制播分离打好基础,理顺关系。其次,可以模拟市场,尝试内部相对分离。最后,在模拟市场、相对分离的基础上,将节目制作部门从事业管理体制中剥离出来,建立独立的节目法人实体,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制播分离会带来中国电视战略资源的重新整合,运营的风险也必然相伴而来。首先,对于电视媒介来讲,违背宣传舆论原则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就会产生导向错误,这是导向风险。制作队伍的良莠不齐,国家广电总局无法对单位资质进行认证、考核,原有的宣传管理体制不能适应制播分离的要求,对节目的认定政策的缺失,都会增加导向风险的可能性。这是对电视台、制作方和广电管理单位三者的考验。
其次,对于播出方来讲,外购节目可能由于引入的节目品牌风格和频道风格不同而导致频道品牌的贬值,带来品牌风险;外购的节目质量水准参差不齐,则带来质量风险。
对于制作方来讲,存在着离线风险和经营风险。制作双方的关系不融洽、交易关系不对等、利益分配关系不公平等都会给制作公司带来经营风险。
离线风险是电视屏幕播出之外的其他形态的传播,比如网络、VCD、DVD等和电视节目的策划创意、制作方法,在节目播出后的由于传播不合理或不合法带来的风险。通俗地讲,也就是侵犯电视节目版权带来的风险。
导向风险的规避需要广电管理、电视台、制作公司三方的共同努力,通过完善法规,提高管理水平,实行“导向一票否决制”,提高节目质量和从业人员的素质等解决。
对于播出方来讲,品牌风险的规范需要我们强化外购节目和品牌的关系。频道购买品牌节目后,将品牌节目融入频道特色,并转化为频道品牌。在防范质量风险方面,应该明确职责,建立科学的内容标准与播出标准,和制作方共担风险。
从制作方的角度来说,为了规避经营风险,应该尊重市场的驱动性,针对专业频道、收费电视的发展开拓更多专业性栏目的生存空间,及时了解国家政策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在电视产业中,节目制作环节并不具有自然垄断的性质,因此,不管是公益性节目,还是经营性节目都不排除制播分离,都可以采取委托制作或者合作制作,除了时政新闻节目,大多数公益性节目既可以制播合一,也可以引入委托制作、合作制作、招标等方式制作。
基于中国电视媒体的现实情况,采用国际上运用较多的“金字塔结构”来设计制播比例是一种可行的方式。“金字塔结构”的塔尖大概占20%,塔中占30%~40%,塔底占40%~50%。塔尖部分的节目应该是电视台的自制品牌栏目和社会购买的品牌栏目,塔中部分是电视台根据频道定位自己制作或者市场购买的一些节目,塔底部分的节目,一部分是重播节目,一部分是通过“来料加工、重新包装”的节目。
(原载《媒介方法》2006年第四期)
责编:张曦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