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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体育频道总监江和平:尊重并保护奥运电视转播权

 

CCTV.com  2008年01月29日 11:32  来源:  

  首先,从技术上讲,本届奥运会各项赛事的电视转播公共信号由BOB负责制作。然后,BOB将这些公共信号提供给所有奥运会持权转播商,包括美国的NBC、英国的BBC、日本的电视联合体,以及中国的中央电视台等等。各个国家的持权转播商使用公共信号,结合各自的记者单边信号制作电视节目或者栏目并提供给广大电视观众收看。其次,从商业上讲,所有持权转播商必须和国际奥委会签订电视转播协议,支付高昂的电视转播权费,才可能获得奥运会转播权授权。最后,从法律上讲,国际奥委会拥有奥运会各项版权权益,包括电视转播授权权益;持权转播商须通过法律协议合法地获得国际奥委会的授权,在各自授权区域内行使奥运会电视节目制作和信号转播的权利,或者在授权区域内对电视转播权进行再授权。

  大家可以想象,所有持权转播商支付了高昂的转播权费,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节目制作,才能满足奥运会电视转播的需要。如果奥运会电视信号的版权不能得到及时保护,如果所有未得到授权的电视台或者网站在不支付任何费用、不进行任何制作相关投入的前提下,随心所欲地将奥运会视频信号到处传播,不仅是对全世界所有持权转播商的伤害,更是对奥运会这项国际盛会本身的伤害!

  电视是社会的窗口,2008年奥运会在北京举办,在奥运会赛事期间全世界的目光都会集中在中国,我相信大家都会理解对奥运会电视转播权利的保护意义有多么重要。

中央电视台是我国境内唯一得到国际奥委会授权转播2008北京奥运会的电视和新媒体转播机构。早在1998年,中央电视台就通过亚广联与国际奥委会签约获得了2000、2004、2008年三届夏季奥运会在中国大陆境内的独家电视转播权。而在去年12月18日,中央电视台在北京正式与国际奥委会签约,也成为2008北京奥运会官方互联网/手机转播机构。待会汪文斌主任会介绍中央电视台关于奥运新媒体转播以及新媒体版权保护的相关情况。我相信他面对的盗版“前景”比起电视来可能更加严峻。

  中央电视台所获得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1/关于奥运电视报道:

  a) 作为第29届奥运会中国大陆地区独家播出机构,中央电视台所获得的独家权益包括电视报道北京奥运会赛事、奥运会前一年内的各项测试赛,北京奥运会前后60天之间举行的相关文化活动,如赛事文化活动、火炬传递活动等等。(比如,火炬接力有持权转播商和非持权转播商之分,非持权转播商只能在新闻中插播接力信号,而不能进行直播)

  b) 使用本届奥运会赛事素材制作各类奥运相关电视节目。(持权转播商可以在今后10年内使用赛事信号制作各类节目)

  2/关于奥林匹克专有标志

  中央电视台是中国大陆地区唯一可以使用奥运五环标志的播出机构。中央电视台被独家授权在北京奥运会之前或赛事期间使用奥林匹克五环标志,及将奥运五环标志与自有的电视、网站标志结合设计新的复合标识,并用于奥运会节目的播出和节目推广使用。按照国际惯例,我们正式向国际奥委会提出申请,去年10月23日,国际奥委会正式授权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以奥运频道命名,使用奥运五环标志。

  3/关于奥运电视节目的广告招商权利

  中央电视台被授权允许在奥运赛事节目中插播商业广告,这也是持权转播商生存的基础。当然,广告权利并非无条件的,这些限制性条件包括为了保证奥运报道的完整性,广告时段都必须安排在赛事节目前后相邻时间,或比赛进入休息时间;必须提供国际奥委会和本届奥运会赞助商及合作伙伴的广告优先谈判权;对于赛事画面内出现的商业标志不得进行覆盖或替换,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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