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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访便民诉讼联络员制度

 

CCTV.com  2007年10月16日 15:14  来源:CCTV.com  

 

    方   

中央电视台所在部门:监察室

      青海电视台所在部门:社教中心

 

诉讼,即法院审判,作为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基础上,也应成为一种方便、快捷、廉价的问题解决之道,而非过于繁琐、拖沓、高昂。为此,各种诉讼法对审判期限做出硬性规定,以尽量减少诉讼的久拖不决;国务院制订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741生效),重新规定了诉讼费用的交纳范围,通过六个方面降低诉讼费用交纳标准,更加具体规定了司法救助制度,以降低诉讼对当事人的费用负担。青海省海东地区推行便民诉讼联络员工作制度,也是诉讼便民理念的贯彻。

《法制经纬》栏目编导侯桂青在海东地区民和县人民法院采访一件民事案件中,得知民和县人民法院正在贯彻一项便民诉讼制度---“便民诉讼联络员工作制度,决定以此作为选题拍摄一期节目。我也有幸参与其中,进一步了解了电视节目的制作过程、便民诉讼联络员制度的内容与意义。

海东法院在平安、乐都两县法院试行便民诉讼联络员工作制度后,在充分讨论、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经过统一修改和完善,20069月开始将这项制度向全海东地区推广。此项制度是以人民法庭为中心,在所辖的社区、乡、镇、村()驻地设置便民诉讼联系点,聘任便民诉讼联络员,形成法庭、联系点、联络员三位一体辐射整个辖区的便民诉讼网络;其以便民为核心,以法律咨询、诉讼等为基础,倡导宁可法官多跑路,不叫百姓多跑腿的司法便民理念。

 

 

在采访过程,我们不仅邀请民和法院院长、民事审判厅厅长、人民法庭审判员对便民诉讼联络员制度的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介绍与评价,而且实地拍摄了两场便民诉讼联络员对涉讼纠纷的调解。一场是侵权诉讼,受害人在受雇劳作过程中,因同村雇用方安全保障措施不力,头部遭受砸伤,双方就损害赔偿问题诉诸法院。作为人民法庭便民诉讼联络员的村民主任,陪同审判员,在村中进行调解,通过了解各方意见、召集双方坐下对面交流等方式,经过双方讨价还价,最终达成加害人向受害人赔偿17000元的解决方案。另一场是子女抚养权纠纷诉讼,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诉诸离婚,女方提出抚养儿子而遭男方拒绝。作为人民法庭便民诉讼联络员的村支书,配合人民法庭审判员,在家中组织男女双方进行调解,先是尽量劝阻二人离异,从家庭经济条件、父母赡养子女抚养等角度道之以情晓之以理,无奈二人此意已决,再无共同生活的意愿;由此,村支书再对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协调,起初男方决意一儿一女均由自己抚养,女方则坚持要抚养儿子,在向男方解释父母双方均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及男方经济条件难以抚养两个子女后,男方同意让女方抚养一个孩子。在向女方解释农村男女差异的传统观念后,女方同意不再坚持抚养儿子。经过村支书与双方的不断沟通,最终达成的方案是:男女双方离异,男方抚养儿子、女方抚养女儿。在上述两个纠纷解决后,当事人对便民诉讼员在调解过程中的真诚、耐心、合理等都予以充分肯定,并表达诚挚的谢意。后一场纠纷中的女方,在签署抚养协议时,竟激动得流了泪。

通过实地采访便民诉讼联络员的诉讼纠纷解决过程,我们切实体会到便民诉讼联络点便民诉讼联络员已成为人民法庭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真正达到降低诉讼成本、和谐而稳妥解决社会纠纷、方便群众诉讼的初衷。采访过程中,我自己不仅了解当地民俗民风,也切实体会电视节目制作过程的不易,且不论误点吃饭,就是为了一个小小的镜头、场景,也是一而再、再而三地调试,以达到最佳效果。

电视节目既是电视人了解社会、人生百态的一个窗口,也是向社会宣传思想、文化的一个媒介。根据中国的现实而创建的类似于革命时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各种便民诉讼制度,以及各种实惠于百姓的方法、制度创新,作为电视人都有义务加以宣传,以真正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

 

 

 

 

责编:雍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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