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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恒
中央电视台所在部门:纪检组监察室
青海电视台所在部门:社教中心
到青海电视台锻炼,我被分配到社教中心《法制经纬》栏目。因我原在监察室工作,从未真正涉及到节目的拍摄、制作等具体环节,在《法制经纬》栏目工作,可以说是一切从零开始。我重新拾起法律知识,努力使自己尽快熟悉节目制作的整个流程。勤动脑、勤动手、多提问、多学习,成为我进行全新工作的钥匙。
4月中旬,我跟随编导侯桂青进行采访。此次选题的由来是:李某在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与前夫诉讼离婚后,在西宁市城北区民政局进行了再婚登记;之后李某因欲变更离婚判决书中的子女抚养权问题而向城西区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法官却发现离婚判决书上被加盖了“此证失效”的印章,经了解此系李某办理再婚登记时由城北区民政局加盖的;法官对此非常惊讶,因为判决书作为司法文书,行政部门是无权进行是否有效的认定的。针对这个问题,编导制订了具体的采访方案,并详细列出采访提纲,先是突击采访城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再是采访城西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最后邀请法律专家对该问题进行法理分析与探讨。
经过采访,我们了解到国家民政部要求各级婚姻登记部门,在为当事人办理离婚时应在该二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此证失效”的印章,但对为当事人办理再婚登记时如何处理则没有明确规定。根据离婚的程序,离婚分为诉讼离婚与协议离婚,由此分别产生法律文书:离婚判决书和离婚证,前者由人民法院制作,后者由民政部门制作。各级民政部门在为当事人办理再婚手续时,要求再婚者提供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证以证明其身份状况,并为了防止当事人再次使用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证而发生重婚行为,就在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证上加盖了“此证无效”的印章。然而,根据法理,离婚判决书的内容不仅涉及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而且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不会因当事人的再婚而无效;离婚证也是如此。另外,根据司法原理,作为司法文书的离婚判决书其撤销、变更、失效,只能通过二审、再审等司法程序,不能任意而为,特别是终审判决书、调解书等具有既判力、确定力和执行力;其他部门,如行政部门,无权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法律文书进行撤销、变更和宣告失效。所以,婚姻登记部门在离婚证和离婚判决书上加盖“此证失效”印章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但其目的是为防止当事人重婚,在情理上却近乎人情。针对民政部门这个合理却不合法的行为,法律专家提出几条建议,一是提高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意识,防止越权行为,二是加强婚姻登记的管理,完善相关制度,如婚姻登记的联网,三是加强行政部门的服务意识,避免行政行为的随意性与粗糙。
通过全程跟踪《“无效” 的判决》这期节目的拍摄、写稿、编辑等过程,我对电视节目的制作流程有了初步了解,对法制类节目的功能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即法制类电视节目不仅在宣传法律知识、普及法制文化上可有所作为,而且在发现法律漏洞、制度缺失从而推动法律完善的进程上也可大有作为,也许这就是电视人的职能所在吧。
责编:张曦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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