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票管理条例解读 中奖彩民隐私权如何保护?

  为了加强彩票管理,规范彩票市场发展,维护彩票市场秩序,保护彩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彩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列”)将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值条例即将施行之际,新华网法治频道记者就几个问题采访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毅律师。

    问:条例在法律上的地位是什么?

  答:首先,它是一部行政法规。从法律层级上讲,它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颁布的,它的法律地位低于全国人大及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但高于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所以,原有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和条例相抵触的,都得服从条例。

  其次,它是一部管理色彩浓厚的行政法规。我国自1987年开始发行彩票,彩票的发行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发挥了促进作用。但是,随着彩票发行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彩票发行品种的不断增加,尤其是在“西安宝马案”、“河北邯郸盗窃金库案”、“北京七星彩弃奖案”等在媒体上相继曝光后,社会上要求用法律手段管理彩票市场的呼声越来越高,所以,该条例应运而生。从条例的名称上看,也反映出条例具有浓厚的管理这一特点。

  再次,它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规范彩票管理工作的行政法规。1991年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加强彩票市场管理的通知》,但是,它不像该条例这样系统规范了彩票的管理体制、运作原则、发行销售、开奖兑奖、安全管理、风险防范、资金监管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该条例的颁布是中国彩票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填补了中国彩票立法的空白,为彩票事业的健康发展夯实了制度基础,并将对中国的社会公益事业,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最后,它使射幸合同法律关系得以确立。彩票法律关系是在彩票机构和彩票购买者之间建立起一种射幸合同关系。其特点是具有“以小博大”的输或赢概率。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没有规定射幸合同,因此赌债等射幸契约关系不受民事基本法律的保护。条例第一次确立了射幸合同法律关系的合法性,但仅限于彩票法律关系。

  问:条例对彩票的行政管理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答:主要作了以下几方面的规定:

  第一, 规定了发行彩票由国务院特许。特许即特别许可,为批准之意,许可发行彩票的权力在国务院,其它任何机关无此权力。

  第二,彩票发行限定在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两种。有些地方“地下私彩”泛滥,赌资大得惊人;有的地方私彩的发行量甚至超过了公彩,有的明目张胆就以公彩的开奖号码为准,但奖金要比国家发行彩票的奖金高,严重扰乱了彩市秩序。这些行为在条例中都是禁止的。同时,条例也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销售境外彩票。

  第三,规定财政部门负责对彩票监管。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彩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全国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彩票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非法彩票,维护彩票市场秩序。

  第四,规定了彩票发行品种的审批程序。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开设、停止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具体品种或者申请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

  第五,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问:条例对中奖彩民隐私权的保护有哪些规定?

  答:先前,有一彩民中得双色球超级大奖上亿元,当地福彩部门安排大奖得主秘密兑走了巨奖。有人提出质疑,公众对彩票兑奖应有知情权。为此,曾引发了一场彩票兑奖中隐私权与知情权孰重孰轻的争论。其实,什么人中了大奖不应属于政府信息,与公众的知情权无关,彩票得主的安全更为重要。因此,条例除有对彩票开奖的公开、公正要求之外,又规定了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以及其他因职务或者业务便利知悉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的人员,应当对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否则,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泄露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问:依条例弃奖的得到救济吗?

  答:新闻报道过,一位民工买了彩票后,便回到老家照顾病人去了。当得知中了500万大奖后,已过了兑奖期间,按规定没在兑奖期兑奖就被视为弃奖行为。兑奖期间是彩票这种游戏规则的一部分,在这期间,中奖人可以行使兑奖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也是应该有限度的,这类似于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所以,从法理上讲,弃奖行为是不能得到补救的。不过,过去彩票的兑奖期多为30天左右,而条例规定的兑奖期为60个自然日内。这就意味着,从今年7月1日以后发行的彩票兑奖时间将延长至60天,给彩民有充足的时间,尽量避免错过兑奖,以减少“漏奖”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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