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com消息:合理使用是指,他人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是应当尊重作者的精神权利。上期内容中已经介绍了有关电视播放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要点,下面将著作权法中的其他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做简要介绍。
1.个人使用。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例如将他人的摄影扫描到计算机内存,供自己欣赏。但是如果将该摄影发送给一定数量的人,就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可能构成侵权。
2.教学使用。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涉及两种情形,一种是为了课堂教学而翻译或者少量复印已经发表的作品。这种情形只限于学校的课堂教学,不包括函授、刊授和互联网上的远程教学;另一种情形是为了科研而少量使用。欧美的通行做法是一次只能复印一篇文章或者一部著作的一部分,不能对书籍进行整本复制。
3.公务使用。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这里的国家机关是指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机关。
4.馆藏复制。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5.室外陈列。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此处应当注意的是,这些艺术品必须是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不包括室内和私人院落中的艺术品。
6.少数民族语言使用。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7.盲文使用。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是对《著作权法》中有关“合理使用”的法条的解释。从版权理论中也可以提纲挈领地了解判断“合理使用”的标准。根据有关的国际公约,合理使用应当符合三个法定要件,即1、有关的使用是就具体的特殊情况而言,2、该特殊情况下的使用没有影响著作权人对于作品的正常使用,3、也没有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这一般称为合理使用的“三步检验法”。我国于2002年9月颁布施行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体现了 “三步检验法”。
责编: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