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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中的基本概念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7年04月11日 16:45 来源:CCTV.com

  CCTV.com消息:1、什么是版权?

  版权又称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包括4项精神权利:(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13项经济权利:(5)复制权;(6)发行权;(7)出租权;(8)展览权;(9)表演权;(10)放映权;(11)广播权;(12)信息网络传播权;(13)摄制权;(14)改编权;(15)翻译权;(16)汇编权;(17)其他权利。

  按:著作权对作品拥有的权利通常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精神权利,与作者的身份密切相关,专属作者本人,一般情况下不能转让。另一类是经济权利,可以授权许可他人使用,也可以转让。这两类权利密切相关又相互独立。经济权利转让后,作者仍有人身权,受转让的著作权人一般只有经济权利而无精神权利。

  2、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都有哪些?

  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四)美术、摄影作品;

  (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3、什么是邻接权?

  邻接权,是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就其传播作品的过程中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和投资所享有的权利。其中的作品传播者,包括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广播组织以及出版者。邻接权是著作权的延伸和重要补充。

  按:邻接权大都产生在作品的传播过程中,因此涉及到的权利人一般有图书的出版者,音乐、戏剧、曲艺、舞蹈、电影、电视等的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组织者等。值得注意的是如何区分电视台在制作节目、播出节目时所扮演的角色。根据节目性质的不同,电视台可以成为著作权人,例如对我台投资拍摄的电视剧、记录片、动画片等,我台享有著作权,另一方面,电视台也可以成为邻接权人,例如我台作为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时,对我台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当电视台编排和播出节目时,享有广播组织权。

  4、在电视节目制作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权利人主要有哪些?

  在电视节目中涉及到的权利人主要有三类:

  一、作者。包括文字作者、音乐作者、美术作者、舞蹈作者、戏曲作者等。当我们制作电视节目使用到上述作品时,一般应当经过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二、表演者。包括演员和演员团体,各种剧团、歌舞团都是表演团体。在电视节目制作过程中,这一类权利人占的比重较大,处理好与表演者间的权利关系尤为重要。

  三、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主要是对各种自然或人为的声音、自然景观、新闻事件体育赛事等进行录制。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在制作录音录像制品时,投入了资金、人力和物力,受到邻接权的保护。当我台在使用他人的录音录像制品时,必须经过制作者的许可授权才能使用。

责编: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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